
應急管理部4號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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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應急 管理 號令 煤礦 重大事故 隱患 判定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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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講解了應急管理部第4號令的發布背景及主要內容,該法令于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法令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規定制定,旨在準確認定并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文中具體列出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含的十五個方面,如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等。針對每個方面的隱患詳細描述了具體的違規情形。例如,“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包括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等情況;“瓦斯超限作業”涉及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且繼續作業等問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列舉了未設立防突機構、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等狀況;對于“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則明確了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系統不正常使用的具體情形;此外還詳細闡述了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等其他十三種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表現形式。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無論是新建、改建還是擴建中的煤礦項目均應遵循此標準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此文件為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確指引,有助于提高煤礦行業整體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健康權益。它不僅適用于煤礦企業的日常運營,也適用于監管部門對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確保煤礦企業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開展生產活動,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發生概率,維護礦區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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