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第311號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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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山東省 生產經營 單位 安全生產 主體 責任 規定 省政府 31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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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講解了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明確和落實自身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包括組織架構保障、制度建立與實施、物質和資金支持、人員培訓教育以及事故應急管理等全方位的責任范圍。文檔描述了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及其具體職責劃分,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承擔全面責任,并對高危行業設置了詳細的機構配置要求和人員數量標準。文件還強調通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員責任制的落實及監督考核體系,從而實現預防事故、減少損害和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效率的目標。同時,《規定》闡明了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負責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且明確規定企業必須遵循安全生產“三同時”原則以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與運行。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適用于山東省內所有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各類經營單位。尤其是針對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筑施工等行業中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設定了更嚴格的安全管理要求。該規范旨在為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提供明確的工作指引,也適用于這些領域從業人員學習并落實相關的安全保障政策與具體執行措施。通過明確各方角色與職能,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的執行力和約束力,最終達成保護人民生命健康、減少事故風險的發生頻率,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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