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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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 安全生產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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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了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和要求,并明確了考核機制的實施細則與注冊安全主任的相關管理辦法。文檔描述了生產經營單位需滿足的法定安全生產條件,強調不得將相關項目外包或出租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主體,并需要簽訂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協議書以保障工作安全。對于未按規定安排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情形,《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設置了處罰條款。其中提到的安全管理責任包括各級政府及部門負責人的具體分工與責任劃分,同時確立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區域范圍內的監督職能和執法權限。此外,《條例》還強調對具備突出成績的安全生產行為予以表彰獎勵,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進一步提升了全社會對于安全生產的意識,特別是媒體宣傳教育義務的規定。針對重大危險源或重大事故隱患情況,規定提出建檔評估的要求,并倡導建立應急響應方案,這些內容綜合展現了立法對安全生產體系規范化和責任化的重視。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適用于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等所有涉及安全生產相關活動的主體。此條例特別適用于涉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業務,以及其他高風險行業的礦山、建筑施工等相關企業單位。適用于各級政府部門及主管人員在各自管轄范圍下的領導管理責任落實場景,并對安全監管機構的工作執行提出了明確規范要求。同時也適合作為各級工會組織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以及監督單位合規生產的參考依據,對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單位具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任務指引的作用,使條例能夠廣泛覆蓋至社會各界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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