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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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 安全 信用 分類 管理 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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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講解了針對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業的信用管理要求和具體措施。該規定描述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與監督職責,明確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區域內的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涵蓋建立信用信息檔案、根據等級標準實施獎懲機制等方面內容。同時說明各省(區、市)可基于本地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引入行業協會的作用。文檔進一步強調信用信息檔案包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和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且排除商業和技術秘密等內容。在信息收集和告知方面,則規定了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權限分工采集并及時通報相關信息。此外,明確規定了守信、警示、失信和嚴重失信四個信用等級及相應的確定原則,通過主輔標準區分不同級別的信用狀態。具體而言,無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列為守信級別,而根據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依次劃歸為警示、失信或嚴重失信級別。
《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適用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所轄范圍內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研制的各類企業單位。這些單位包括制藥公司、醫療器械制造商、醫藥批發商及科研單位等,均需遵循規定的信用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關信用信息檔案。規定特別面向具有法定監管權責的地方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及其具體工作人員,并明確適用于行業自律組織如協會在其職能范圍內的協作配合。由此確保整個藥品及醫療器械行業的市場環境更加統一開放、公平競爭、規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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