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院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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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醫院 放射 工作人員 培訓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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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講解了根據相關規定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以及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而特別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制度明確了上崗前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參加不少于4天的專業培訓并通過考核后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并對定期培訓周期作出詳細規劃,即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年且每次培訓不少于2天。培訓過程中形成的檔案由醫教部按照規定妥善保存,其內容包含具體課程名稱、時間安排及考試或考核的最終成績。對于專業性強的放射防護與法律知識培訓則由省衛生監督局或者省市級環保部門來主導完成,醫院需負責組織工作人員前往這些單位參與統一的培訓與考核活動并將結果及時記錄到個人職業證件內。
《醫院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適用于醫療行業領域內涉及放射工作的各級醫療機構,尤其是擁有射線裝置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開展診斷治療任務的醫院。適用人員主要包括直接操作放射設備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與此相關管理職責的行政人員,比如負責安全防護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成員。此外還關聯到省級和市縣級承擔培訓任務并負責資質審核監管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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