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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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 明火 作業 安全管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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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講解了關于規范深圳港口水域內的船舶進行明火作業的管理措施,旨在確保作業過程中對船舶和港口安全起到積極保障作用。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為在深圳港口水域內執行此類工作的所有中外籍非軍用船只及相關的單位和人員,包括從事商業運輸但性質為民用的軍事艦船。規定了修船廠及其浮船塢內需遵循特定行業發布的防火防爆規范,并強調明火操作須持證上崗的要求,包括操作人要有焊工合格證和相關消防培訓證書、承接方應持有明火作業許可證而具體責任人還需獲取相應的安全員證書。文檔還描述了作業流程中各步驟的具體規定,例如需要提前申請作業且必須得到港務監督審批才可開展工作,期間嚴格執行既定的安全技術條件并定期對關鍵部位復測可燃氣濃度;對于油輪、液化氣船等有特殊規定的類型,在完成必要的通風清理工作之后還需獲得專門機構頒發的認可證書。辦法也指出一旦作業出現異常情況或者存在重大危險點時,相關單位或機構應及時介入采取應對措施以保證人員設備設施的安全。
《船舶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在深圳港口水域內開展涉及火焰暴露與高溫工件工作的各類非武裝民用水上運載工具以及參與該項業務運作的相關實體和個人。具體涵蓋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商船在內的中國與外國注冊的各種類型的船舶,在實施任何包含可能引起火災風險行為的時候,必須按照辦法內的各項條款來準備申請材料,并經過深圳當地有權管理的機關嚴格審查批準。此文檔尤其針對專業修船企業所設置的工作平臺或場地中的此類操作活動進行了細致指導說明,要求從資質確認到過程控制都要符合文件所列出的標準規范,并提醒在處理高危險性的貨物船只,比如裝運石油產品、液態化學品或者液化天然氣之類的油類船只,更需要額外關注特別注意事項,確保每個環節都能夠處于有效監督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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