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安全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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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 場所 動火 作業 安全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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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安全規定》講解了在進行動火作業之前,作業人員必須遵守的八項安全規定和準備步驟。動火前不準進行動火操作的條件詳細列舉出來:包括沒有落實防火滅火措施、未清除易燃雜物等七項涉及易燃物品以及容器的安全檢查與防護。另外,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情況也不允許進行動火工作。針對動火過程中,該規定則明確了四個需要嚴格執行的安全要求。這要求動火作業人員嚴格按照安全規程操作,同時指定現場的安全負責人。負責人和作業人員都應時刻關注作業狀況,并隨時準備應對可能出現的任何安全事故,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即刻停止工作,在出現火情時需迅速報告并實施救援行動。對于動火后清理方面,《規定》強調了徹底清除現場所有可能殘留的火種的重要意義,并在最終確認無異常之后才允許離開作業區域。此外,《規定》明確提出了由發證單位進行復查確保作業完成后的一切正常。
《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適用于化工、冶金、石油天然氣開采等多個行業中涉及有潛在火災爆炸危險的環境的企業。尤其是存在明火或焊接切割等活動可能性的工作區域,例如儲存化學溶劑的庫區、煉油廠內的生產加工裝置附近。在執行此規定的人員范圍上,不僅包括直接參與動火作業的操作人員,還有責任制定并指導實施這些規則的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專家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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