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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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修訂 危險 化學品 安全 使用 許可證 實施辦法 2015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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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講解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為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規定。該辦法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但不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辦法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包括企業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和總體布局要求,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的標準,以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要求。同時,辦法還強調了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和考核,以及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適用于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這些企業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辦法特別指出,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該辦法對于確保化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規范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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