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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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 勞動保護 監督 檢查員 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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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講解了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工作職責、設立條件及審批任命流程。該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旨在通過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履行工會組織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確保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條例規定,在縣(含)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中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并可聘請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人員擔任兼職。同時,明確了中華全國總工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省轄市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審批任命權限。縣級總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轄市總工會審批任命,并需向上級總工會備案。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領導下工作,代表工會組織依法實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也可受任命機關委托,代表任命機關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適用于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其所屬單位,特別是負責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該條例對于規范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管理,提高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性和規范性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適用于所有需要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企業和機構,幫助其更好地履行勞動保護職責,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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