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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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 工傷 喪失 勞動能力 程度 鑒定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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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講解了勞動者因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在國家社會保障法規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該標準規定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適用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標準分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導致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導致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該標準還詳細列出了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后遺有的具體條件,如單肢癱、兩肢或三肢癱、雙手或雙足全肌癱、完全性失語、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長期重度呼吸困難、心功能長期在三級以上、左室射血分數低于50%以及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等情況。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適用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醫療機構和社會保險機構,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可以依據該標準對職工的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科學、規范的鑒定,確保職工能夠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同時,該標準也為用人單位在處理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認定時提供了明確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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