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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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 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 若干問題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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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講解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審理原則和具體規定。該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這些文書。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在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待勞動關系確認后再行審理。對于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認定,規定列舉了多種情形,如職工與多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違法轉包和掛靠經營等情況下的責任主體。同時,該規定還明確了多種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包括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的傷害、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傷、因工外出期間受傷以及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內受傷等。此外,對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的情況,規定指出,職工或其近親屬即使已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獲得賠償,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適用于各級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時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南,特別是涉及工傷認定、勞動關系確認、工傷保險責任單位認定以及工傷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案件。該規定不僅為法院提供了明確的審理標準,也為用人單位、職工及其家屬提供了法律保障,確保工傷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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