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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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修訂 醫療機構 管理條例 2016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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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講解了我國醫療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機制,旨在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該條例適用于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條例強調醫療機構的宗旨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并指出國家支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對軍隊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條例還詳細規定了醫療機構的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流程,包括制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所需提交的文件、審批程序及時限等。此外,條例明確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要求,包括申請執業登記的條件、登記機關、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規定。條例還規定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周期、禁止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等行為。最后,條例強調了醫療機構執業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嚴禁未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這些機構無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無論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均需遵守本條例的規定。條例不僅適用于現有的醫療機構,也適用于新設立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應依據本條例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其依法執業,保障公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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