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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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 礦山 安全 監察局 職能 配置 內設 機構 人員編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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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講解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基本依據和具體內容。該規定明確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作為應急管理部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其主要職責包括擬訂礦山安全生產政策、規劃、標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負責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采取現場處置措施,并向地方政府提出改進建議;指導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提升地方礦山安全監管水平和執法能力;統籌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保障體系建設,制定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推進監管執法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參與編制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指導和組織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或參與煤礦和特別重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統計分析和發布礦山安全生產信息和事故情況;負責礦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及推廣應用工作,指導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該規定還明確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職能轉變和有關職責分工,包括與自然資源部門、公安機關、能源部門的職責劃分。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適用于各級政府、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礦山企業及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特別是從事礦山安全管理、政策制定、法規起草、監督檢查、事故調查、應急救援、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等工作的人員,應深入學習和理解該規定,以便更好地履行職責,提升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和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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