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18年修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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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出口商品 檢驗 2018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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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18年修訂)》講解了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基本原則、機構設置、檢驗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內容。該法旨在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規范檢驗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國務院設立國家商檢部門,負責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各地設有商檢機構,管理所轄地區的檢驗工作。商檢機構和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商品不得銷售、使用或出口。檢驗程序包括抽樣、檢驗、檢查、評估、驗證、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等。對于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監裝。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報檢。商檢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并出具檢驗證單。此外,商檢機構還負責監督檢驗工作的執行情況,確保檢驗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18年修訂)》適用于進出口貿易企業、商檢機構、檢驗機構、收貨人、發貨人等相關方。該法特別適用于涉及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各個環節,包括進口商品的報檢、檢驗、出證,出口商品的報檢、檢驗、合格評定,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的落實。該法對于確保進出口商品的質量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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