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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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防洪 201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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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講解了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組織架構,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防洪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該法規定了防洪工作的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調了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明確了防洪費用的籌集原則。同時,該法詳細闡述了防洪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流程,要求防洪規劃應服從所在流域、區域的綜合規劃,并充分考慮洪澇規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此外,該法還規定了防洪區和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防汛抗洪的具體措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以及所有參與防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該法特別強調了各級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的領導和組織作用,要求各級政府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洪能力。此外,該法還適用于城市防洪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確保城市防洪規劃與流域防洪規劃相協調,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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