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修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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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 環境影響評價 2016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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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講解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以及具體實施方法。該法旨在通過科學的環境影響評價,預防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法律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應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受到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同時,該法強調國家鼓勵相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并加強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對于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了土地利用、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專項規劃,在編制過程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編寫相關篇章或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一部分報送審批機關。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不予審批。此外,法律還詳細規定了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編制機關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審批機關的審查流程以及審查小組的組成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適用于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編制和審批涉及土地利用、區域、流域、海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時,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該法不僅適用于規劃階段,也適用于具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確保所有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項目在實施前經過科學、系統的評估,從而有效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該法還適用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進行相關項目建設時,應嚴格遵守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規定,確保項目符合環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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