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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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 質量法 200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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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年修正)》講解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措施,明確了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該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產品定義為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商品。法條規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崗位質量規范和質量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禁止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產地、廠名、廠址,禁止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并對質量管理先進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各級政府應將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制止違法行為。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工作。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包庇、放縱違法行為,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檢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為檢舉人保密并給予獎勵。產品質量應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國家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年修正)》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業、零售業、批發業等。該法特別強調了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的監管,適用于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等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此外,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也需依據該法履行相應的監督職責,確保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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