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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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 危險 化學品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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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講解了廢棄危險化學品在污染防治方面的重要規定,強調了從源頭控制、到管理監督以及后續處理的一系列措施。這一制度基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而成。廢棄危險化學品涵蓋未經使用即被放棄、被淘汰、偽劣、過期或失效的產品,并包含執法部門依法收繳和民眾主動上交的部分。文件指明,這類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須嚴格管理其產生、收集等環節的環保工作。對于化驗室產生的廢棄試劑和藥品,也納入本制度管理范圍。容器及其包裝物需視為危險廢物對待。制度提出要實行減少產廢量,加強安全回收及合理利用,無害化處置為原則,并要求各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危廢品。安全環保科需承擔統管責任,企業應當向有資質單位委托危廢處置業務且提供詳盡信息資料。廠長作為負責人需保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標準。
《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適用于從事危險化學品銷售、生產、儲存等活動中涉及到廢棄化學品的單位。它不僅適用于化驗室內涉及危廢試劑管理的場景,更涵蓋了轉產、停產、停業或解散時的企業如何正確處理危險化學物品的具體要求。適用于所有可能產生、持有此類化學品的工業領域以及與之關聯的運輸、儲存機構,特別是那些直接面臨危化品處置壓力的場合,如工廠、實驗室等。這些區域應依照文件精神執行,建立嚴格管理體系以防止污染環境,并保障人員健康與生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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