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對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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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修正案 對照 對比 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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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對照表講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該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對第一百三十四條進行了重要修改,新增了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明確了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將構成犯罪。這些行為包括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以及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修正案將重大責任事故罪從結果犯變更為危險犯,增加了刑期檔次,并規定了具體的現實危險情形。
《刑法》修正案對照表適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產的企業和公司,特別是那些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風險行業的企業。這些企業需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面臨刑事責任的風險。此外,企業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加強對員工的安全培訓,確保所有生產作業活動符合法定要求,防范潛在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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