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監察部門的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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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安全 監察 部門 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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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察部門的追究制度》講解了安全監察部門作為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對企業內部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規程等進行監督檢查。該制度明確指出在特定情形下應追究安監站長及副站長的領導責任,并施以罰款或行政處分乃至法律責任。當未能及時監督各單位學習并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時;未能及時監督各單位制定安全措施并開展相關活動時;作業規程審批手續存在缺陷或者錯誤,且對施工人員傳達不到位、考試不合格仍上崗,無作業規程就進行施工而不制止時;對于現場的重大隱患因監督不力未及時發現、上報或制止導致事故發生時;面對重大險情未采取果斷措施停止作業排除險情,默認工人盲目工作造成事故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則給予行政處分。
《安全監察部門的追究制度》適用于礦山企業內的安全監察部門及其負責人,包括但不限于安監站長與副站長。此制度旨在規范這些人員的行為,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履行對礦山企業內部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職責。它為所有涉及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提供了行為準則,明確了在何種情況下將承擔相應的責任,有助于提高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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