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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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安全生產 責任事故 行政 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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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講解了不同類型的行政處分及其對應的處罰規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薪、降職、撤職、開除礦籍、留礦察看等。針對輕傷、重傷和死亡事故的責任者,制度詳細列明了具體的處理措施和期限。對于輕傷事故,直接責任者將被降薪一級,時限為4個月;單位黨政技安管各罰款50元;若因個人違章造成輕傷,責任者降薪永不恢復。對于重傷事故,主要責任領導將受到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時限3個月;其他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車間機關干部的獎勵減發50%;分管副經理、副總及業務科室科長各罰款200元;現場其他責任者視情況給予適當處分;因個人違章造成重傷的,責任者降薪兩級且永不恢復。對于死亡事故,主要責任領導將被撤職并離崗學習,其他副職和技術主管也將受到行政處分;車間機關干部的各種獎勵取消;分管副經理、副總、業務科室科長受記大過處分;現場其他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此外,該制度還規定了發生二級、三級生產事故的單位責任者比照重傷1人事故處理,發生一級生產事故的單位責任者比照死亡事故處理,并取消一切獎勵。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適用于各類礦山企業及其他存在高風險作業環境的企業,特別是涉及煤礦開采、金屬礦山、非金屬礦山等行業。本制度不僅適用于一線工人,也涵蓋了各級管理人員,包括車間隊長、帶班隊長、技術主管、團書記、安全員、分管副經理、副總以及業務科室科長等。通過明確的處罰規定,該制度旨在強化員工的安全意識,規范操作流程,減少事故發生率,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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