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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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 領導 帶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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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講解了為貫徹國務院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規定,切實加強煤礦現場管理工作,確保“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領導思想而制定的詳細制度。該制度明確指出,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包括煤礦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礦長、總工程師)以及安全、生產、機電、通防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和跟班作業的礦領導班子成員。它具體規定了各級領導每月帶班下井的次數要求:主要負責人每月不少于5次,副總工程師及其他副礦長每月不少于15次,并且中夜班不得少于5次,確保每個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在現場帶班。此外,制度強調煤礦領導必須與工人同入同出,深入采掘工作面,聚焦安全生產關鍵環節,排查處理隱患,制止違章行為,并在遇險時有序組織工人撤離至安全地點。為了保證制度的有效執行,還規定了帶班領導需參加班前會、填寫出入井時間、記錄行走路線及隱患處理情況等流程,同時對未能按規定時間帶班入井的情況設定了請假報告機制,對于未完成任務者給予處罰,超額完成者則予以獎勵。
《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各類煤礦企業,無論是國有大型煤礦還是地方小型煤礦均應遵循此制度。它針對煤礦行業特有的工作環境和潛在風險,旨在通過強化領導層的責任意識,確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位,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這一制度不僅適用于煤礦企業的日常生產運營,也適用于應對突發緊急情況,保障井下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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