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負責人安全管理權力與職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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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 負責人 安全管理 權力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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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負責人安全管理權力與職責》講解了煤礦負責人在保障安全生產方面所擁有的具體權力及承擔的明確職責。該文檔闡述了煤礦負責人可以拒絕超出安全生產法規規定的行政命令和要求,并且有權拒絕使用未經安全檢驗的產品。對于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的中高層人員,煤礦負責人有權力進行罷免。指導項目經理確保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是其重要權力之一。同時,煤礦負責人對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可以直接向上級匯報,并且當生產現場出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時,可決定立即停產整頓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造成損失的行為責令責任人賠償,還可以直接處理“三違”責任者。在職責方面,煤礦負責人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并傳達上級安全工作會議精神。要督促項目經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管理機構,配足安全管理人員。確保按規定落實安全管理經費投入,改善勞動工作條件與環境。依法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深入現場檢查與處理存在的隱患,完成規定的入井天數,還要檢查各科隊、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煤礦負責人安全管理權力與職責》適用于煤礦行業中的企業負責人,這些負責人包括但不限于總經理、廠長等高級管理人員。他們需要依據此文檔來行使自身的安全管理權力,如拒絕不合理命令、罷免不稱職人員等,同時也必須嚴格遵守自身肩負的安全管理職責,從制度建設到實際操作層面,全方位地保障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這有助于提高整個煤礦行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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