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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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講解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詳細規定了天然氣凈化廠硫磺回收裝置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標準還明確了污染物監測的具體要求,并對實施與監督進行了詳細說明。此外,標準對溫室氣體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協同控制要求。新建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需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標準還指出,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提前實施本標準。對于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適用于現有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該標準不僅為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排放控制和技術指導,也為相關監管部門提供了依據,確保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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