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代替 GB 18484—2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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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代替 GB 18484—2001)講解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運行、監測和廢物貯存、配伍及焚燒處置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該標準旨在通過規范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技術和管理要求,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危險廢物的定義,增加焚燒爐高溫段、測定均值、1 小時均值、24 小時均值、日均值、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現有焚燒設施和新建焚燒設施的定義;修改焚燒殘余物、煙氣停留時間、焚燒爐、焚燒爐溫度、焚燒量、焚毀去除率等術語和定義;優化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要求;調整焚燒物要求及焚燒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監測要求;增加焚燒爐煙氣一氧化碳濃度技術指標;取消煙氣黑度排放限值指標;補充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在線自動監測裝置、助燃裝置的要求及運行要求;取消對危險廢物焚燒設施規模的劃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要求;刪除多氯聯苯、醫療廢物專用焚燒設施污染控制要求。本標準還規定了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要求,并允許地方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制定更嚴格的地方標準。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適用于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不包含專用多氯聯苯廢物和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與施工、竣工驗收、排污許可管理及建成后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已發布專項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者環境保護標準的專用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應執行其專項標準。危險廢物熔融、熱解、氣化等高溫熱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無專項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者環境保護標準的,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利用鍋爐和工業爐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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