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隱患排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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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隱患 排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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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講解了煤礦企業內部對于安全隱患排查的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在生產過程中能夠及時發現并處理各種潛在的安全問題。該制度規定礦井每月每10天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針對當天檢查出的隱患進行安排處理。日常中,每天每班次由安全員和瓦檢員共同對井下所有作業場所、通風系統、重要巷道、密閉空間、機電設備防爆性能、“一通三防”措施、運輸環節以及頂板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若當班可以整改則立即執行;否則需書面報告給副礦長或礦長,并由后者負責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對于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要通過簽署“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的方式明確責任到人,包括指定整改負責人、設定整改期限、規定安全質量標準以及指派整改復查負責人。“通知單”分為三份,分別交予整改負責人、整改復查負責人并留底備查。此外,整改復查負責人還需將整改情況的信息反饋給礦長。為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如果未能按照規定期限整改安全隱患,相關責任人將面臨500至100元不等的罰款;一旦因此造成嚴重后果,還將被追究相應責任。另外,班(組)長需要負責當班施工地點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如若出現本不應存在的安全隱患,則會對責任者處以30至100元的罰款。
《事故隱患排查制度》適用于煤礦行業的各個層級管理人員及一線工作人員。從礦級領導到基層班組成員都應嚴格遵守此制度。它不僅適用于地面管理部門,更著重強調了井下作業環境中的隱患排查工作,特別是那些直接涉及人員生命安全的關鍵區域,如井下作業場所、通風系統、重要巷道、密閉空間、機電設備、運輸環節及頂板管理等方面。無論是專職的安全員還是普通員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都要積極參與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整個煤礦生產過程的安全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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