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分管副礦長防治水崗位責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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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分管 礦長 治水 崗位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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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管副礦長防治水崗位責任制》講解了副礦長在礦長和技術負責人領導下,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防治水工作的領導責任。該文件描述了學習并實施上級下達的有關防治水技術政策、指令、細則、通報和措施的任務分配。文中明確了分管生產副礦長需監督落實防治水工程施工進度及質量,并負責工程驗收和精品工程評比工作。此外,文件還規定了分管機電副礦長負責督察機電科做好機電排水設備選型工作,確保防治水資金落實,督促企管科購置排水與探放水設備,以及勞資科進行人員獎金決算的任務。對于分管安全副礦長,《其他分管副礦長防治水崗位責任制》指出其職責為監督防治水辦公室對礦井各掘進頭和采面的水害預報工作,并督促培訓中心對探放水職工的安全培訓。
《其他分管副礦長防治水崗位責任制》適用于煤礦行業中涉及防治水工作的各級副礦長及其相關部門。具體來說,它適用于分管生產、機電、安全等領域的副礦長,幫助他們明確自身在防治水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從而更好地指導和管理下屬部門的工作。同時,也適用于機電科、企管科、勞資科以及培訓中心等部門,為這些部門提供明確的工作指引,確保各部門協同合作,共同保障煤礦的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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