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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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 煉焦 化學工業 污染物 排放 標準 GB 16171 2012 代替 GB16171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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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講解了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在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具體要求、監測和監控措施,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相關規定。該標準擴大了適用范圍,涵蓋所有焦爐及生產過程中的排污環節,增加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確了機械化焦爐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源的控制要求,并取消了非機械化焦爐污染物排放限值。此外,標準還增加了廠界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詳細規定了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規定和監測要求。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還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適用于現有和新建焦爐生產過程中的備煤、煉焦、煤氣凈化、煉焦化學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此外,該標準也適用于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同樣需要執行本標準。本標準不僅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還適用于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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