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煤礦山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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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 企業 隱患 排查 治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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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講解了非煤礦山企業在隱患排查與治理方面應遵循的具體規定和措施。該制度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制定,明確了各級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范圍。礦(公司、場)主要負責人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到位,將相關費用列入安全投入費用中。同時,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向相關部門報告發現的事故隱患,接到報告后,各級領導或部門須立即組織核實并整改。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針對各生產環節的隱患排查活動,科室、班組也有相應的排查頻率要求。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等級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并監控治理。對于發包、出租項目,礦(公司、場)需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職責,并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每季度及每年需統計分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安監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一般事故隱患由相關負責人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則需制定專門的治理方案并備案。在治理過程中,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時撤出作業人員,設置警戒標志,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有關設施。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的隱患,應提前排查治理,采取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時及時預警,發生緊急情況時采取撤離人員等安全措施并向政府報告。
《非煤礦山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適用于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領域。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各類礦山開采企業及其下屬的公司、場地、采區、分廠等單位。這些企業在日常運營中涉及多個生產環節,如剝離、穿孔、爆破、采裝、運輸等,每個環節都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因此需要嚴格按照該制度的規定進行隱患排查和治理。此外,對于那些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或設備發包、出租的企業也適用此制度,以確保無論是在內部管理還是對外合作中都能有效防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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