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副總以上公司領導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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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總 以上 公司 領導 安全 責任 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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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以上公司領導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在安全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和相應的處罰措施。該制度明確了副總以上公司領導需監督分管單位(部門)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確保自身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到位。對因管理失誤造成事故的情況設定了詳細的罰款標準,包括一般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重傷事故每次罰款500元、重大事故由公司研究處理等規定。各分管領導對下屬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事故負連帶責任,并須參與事故追查分析,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對于發現的不安全隱患,無論是否屬于自身分管范圍,都應及時反映并督促落實,未能及時處理而引發事故將受到嚴厲處罰。同時,要求領導必須重視并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避免重生產輕安全的行為。對“三違”行為不制止也將面臨罰款,且不得為安全事故責任人說情。此外,制度強調了副總以上領導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會議和檢查活動,無故缺席者同樣會受到經濟處罰。
《副總以上公司領導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各類企業,特別是存在較高安全生產風險的企業,如煤礦、化工、建筑施工等行業。它主要面向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包括副總經理及以上級別的領導人員。這些人員負責監督和指導企業的日常運營和安全管理,確保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執行。通過明確領導層的安全管理責任和違規處罰措施,該制度有助于提升整個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事故發生的風險,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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