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井區(科)長、班組長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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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區 班組長 責任 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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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區(科)長、班組長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各井區(科室)、班組長作為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有的全面責任。如果出現不及時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法令、規定的情況將受到處罰。該制度指出,在無安全規程措施或存在重大險情時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行為會招致罰款或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現場缺乏跟班干部,盲目安排職工突擊加班也會導致相應的懲罰措施。對于不按期組織安全活動以及抵制有關部門或領導提出的事故隱患整改意見而造成事故的人員,同樣要接受嚴厲處理。此外,若未能深入現場,完不成“入井抓三違”指標的,也屬于違反規定的范疇,需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井區(科)長、班組長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煤礦等具有類似組織結構與安全風險的企業環境。在這些企業中,井區(科)長和班組長扮演著關鍵角色,他們直接負責一線員工的安全管理與作業指導。此制度旨在明確這些管理者在安全管理中的職責邊界及失職后的責任追究機制,確保每一位管理者都能深刻認識到自身肩負的安全使命,從而保障員工的生命健康權益,維護企業的安全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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