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建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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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 副科長 安全 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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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基建科副科長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承擔的具體職責和責任追究機制。該文件強調基建科副科長必須依法經過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以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建筑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崗位責任包括積極配合科長開展基礎建設工作,保證工作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按分工要求完成或組織完成相應任務;發現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工作時及時匯報;對事故隱患采取“定人、定時、定措施”的方針進行整改;發生工傷事故時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上報;以及嚴禁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責任追究部分明確了多種違規行為將受到警告處分甚至刑事責任,如違章指揮、忽視工人違章作業、未及時處理事故隱患、拒絕執行安全指令等。此外,對于設計編制中的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情況,基建科副科長需承擔直接責任,并依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或刑事處罰。
《基建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及基礎設施建設單位中擔任基建科副科長職位的相關人員。該文件為這些管理人員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責任范圍,幫助他們在日常工作中遵守安全生產法規,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通過此制度,可以提高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確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的同時,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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