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解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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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地方 處所 黨政領導干部 安全生產 責任制 規定 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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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講解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考核考察、表彰獎勵、責任追究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第一部黨內法規,體現了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思想的具體化和制度化。規定明確了五類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不同職責,其中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原則上應由擔任同級黨委常委的同志分管。規定還詳細說明了五種考核考察形式,包括納入黨委和政府督察督辦內容、持續開展安全生產巡查、建立干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納入各類考核中以及考察擬任人選的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己私Y果將作為履職評定、干部任用、獎懲的重要參考。規定明確了履職不到位、阻撓干涉監管執法或事故調查處理等五種情形將受到問責,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對于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將給予表彰獎勵。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干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也參照本規定執行。該規定旨在通過明確職責、加強考核、嚴格問責和表彰獎勵,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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