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井下防滅火一般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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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 滅火 一般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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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滅火一般規定》講解了礦井在防滅火方面應建立的制度和規程,包括健全防滅火管理制度、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及操作規程,并要求制定火災應急預案。該規定描述了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的設置要求及其檢查頻率為每季度至少一次,強調了煤礦井下消防灑水水源的重要性,指出其應與整個礦井水源相結合,確保水量和水壓達標。文中闡述礦長和礦總工程師需負責組織制定本礦井的防滅火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將防滅火工程項目納入生產建設規劃中,并保證所需費用、材料設備列入企業財務和供應計劃。對于煤層自燃傾向性的鑒定,《規定》要求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鑒定,在延深新水平或基建揭露新煤層時同樣需要進行鑒定。開采自然發火煤層時,要開展預測預報工作,建立監測系統,定期觀測并確保數據準確可靠,明確選定觀測站或觀測點,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同時,強調由總工程師主持防滅火專業會議,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參會者涵蓋生產、技術、通風等部門。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化學氧或壓縮氧自救器,保護時間不少于30分鐘。最后,規定井下多個關鍵地點應配備滅火器材,數量規格及存放地點需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
《井下防滅火一般規定》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中的各類煤礦企業。無論是生產礦井還是基建礦井,只要涉及井下作業,均需遵循這些規定。具體來說,它適用于煤礦企業的管理層,如礦長、總工程師等決策人員,他們負責制定防滅火規劃和計劃;也適用于一線工作人員,包括井下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參與防滅火工作的技術人員。此外,從事煤炭開采相關業務的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也應在工作中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井下作業的安全性,降低火災風險,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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