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用防爆電器設備的通用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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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 電器設備 通用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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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防爆電器設備的通用規定》講解了礦用防爆電器設備在表面溫度、環境溫度、外殼材料、緊固件、連鎖裝置及絕緣套管、連接件與接線盒、接地等方面的詳細要求。關于表面溫度和環境溫度,文件指出當電氣設備可能堆積煤塵時,最高表面溫度應控制在150度以內;而當采取措施防止煤塵堆積時,溫度上限可提高至450度。同時規定防爆電氣設備使用的環境溫度范圍為-20到40攝氏度,氣壓則應在(0.8-1.1)*10^5Pa之間。在外殼材料方面,對快開門結構的開啟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并強調塑料外殼需具備防止靜電電荷產生的特性,且其機械強度和熱穩定性須滿足特定標準。對于含輕合金外殼,則嚴格限制鋁合金中鋁、鈦和鎂的總含量比例。針對緊固件,強調必須采用特殊緊固件以確保外殼防爆性能,護圈式緊固件被推薦用于隔爆型電氣設備。此外,連鎖裝置用于避免誤操作導致的安全事故,規定了帶電時不可拆卸可拆卸部分,拆開時不能送電的要求。連接件與接線盒的設計要保證導線連接可靠,避免火花或過熱現象。最后,在接地方面,文件明確了不同功率等級電氣設備的外接地螺栓規格,以保障人身安全并防止漏電引發火花。
《礦用防爆電器設備的通用規定》適用于煤礦及其他存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下的礦山企業。這些規定為從事礦山開采作業的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技術指導,確保所使用的電器設備符合嚴格的防爆標準,有效預防因電氣故障引發的爆炸事故。具體來說,它涵蓋了從設備設計、制造到安裝使用等各個環節,涉及煤礦井下各類電氣設備,包括但不限于照明設備、通風設備、運輸設備及其控制系統等。通過遵循這些規定,可以大大提高礦山作業的安全性,保護礦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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