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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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干部 帶班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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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規定》講解了礦領導干部深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管的重要制度。該規定旨在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狀況得到及時了解,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行為,提高現場安全管理水平。為實現這些目標,文件詳細設定了領導帶班下井的次數要求,例如主要負責人每月不少于5次,其他各級管理人員則根據職務不同有更高的下井次數要求。同時明確了帶班下井的主要職責,包括掌握安全生產狀況、檢查重點部位、協調指揮以及及時處理險情等。此外,帶班領導下井享有指揮協調生產、責令停止作業以排除隱患的權利,并承擔著檢查干部履職情況、排查安全隱患、指導整改及指揮重點工作等任務。為了保證規定的嚴格執行,還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要求,如制定帶班計劃、匯報帶班情況、公示帶班信息等。
《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規定》適用于煤礦行業中的各類礦井企業,特別是那些需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的企業。它不僅針對高層管理人員,也涉及到所有參與井下作業的管理層成員。此規定有助于強化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意識,確保各級領導能夠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從而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煤礦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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