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殘余采礦的安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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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余 采礦 安全 要求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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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余采礦的安全要求》講解了在進行殘余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必須遵循的一系列安全規定與措施。該文檔強調原經營單位需要明確規定開采范圍,確保轉讓采礦權不會對現有系統造成干擾或引發資源糾紛,并且接受單位不得越界開采。轉讓方有責任評估接收方的開采能力,只有在確認具備相應能力后才可轉讓采礦權。轉讓單位還需提供詳盡的地質資料和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特別是關于有水空區溶洞位置的信息。對于廢棄時間較長的礦井或中段,在進行殘采前,要熟悉原有系統的布局情況,修復已破壞的井巷、硐室,確保通道安全及必要通風條件。文檔還指出嚴禁隨意挪用或搬動廢舊采場中的支護材料,一旦發現這些材料腐爛破損應及時加固更換。進入廢舊采場前需檢查井巷及支護穩定性、空氣條件,處理不安全因素后再開始采礦。在老空區內或礦柱上采礦時,應嚴格控制爆破用量以防止大規模冒落災害,同時個體戶集中采礦地段放炮時須通知周邊人員,避免冷炮傷害他人,并建議規定統一放炮時間,但避免同時起爆形成大規模爆破。此外,在補充探礦、采礦井巷時應避開有水的老空區或溶洞。
《殘余采礦的安全要求》適用于所有涉及殘余礦產資源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原經營單位、轉讓采礦權的單位以及接收單位或個人。這份文件特別針對那些從事地下礦山殘余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礦工,旨在為他們在實際操作中提供具體的安全指導,確保在進行殘余礦產資源開采時能夠遵守相關安全規定,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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