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源縣灣溝平甸煤礦“4·13”透水事故.docx
-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江源縣 灣溝平甸 煤礦 13 透水 事故
- 資源簡介:
-
《江源縣灣溝平甸煤礦“4·13”透水事故》講解了2003年4月13日17時30分發生在江源縣灣溝平甸煤礦的一起透水事故。事故發生在井下710上山掘進工作面,導致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被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事故礦井采用雙斜井開拓、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風、斜井串車提升,生產能力為4萬噸/年。事故發生時,當班井長安排工人在710上山工作面掘進,打眼時發生透水,涌水量達63立方米,將上山的浮貨沖至上山口。事故原因在于礦井未按“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施工,在淋頭水明顯增大的情況下,未及時撤人,冒險掘進。近年來,該地區煤礦多次發生透水事故,平甸煤礦“4·13”透水事故并非偶然。全市煤炭安全管理部門和煤礦從業人員應認識到水災事故的嚴重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如搞清礦井及采區的四鄰關系、層位,收集已關閉礦井和已采區的詳細資料,審批礦界時考慮小窯、老空積水因素,嚴格執行探放水措施,發現突水預兆時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
《江源縣灣溝平甸煤礦“4·13”透水事故》適用于煤礦企業管理人員、安全技術人員、井下作業人員以及煤炭安全監管部門。該文對透水事故的原因、過程及防范措施進行了詳細分析,有助于相關從業人員提高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管理,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
展開閱讀全文
